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5-04-01 15:39:56 人气: 作者:西藏保险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的工作规则,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行业规范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是西藏自治区保险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开展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的宗旨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间保险消费者与保险金融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保险业系统、科学、深入地研究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推动保险业不断改善保险服务,提高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的指导。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正平等、协调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在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履行自律职责。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保险行业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巩固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对行业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有效防范行业风险;
(三)倡导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强化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升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能力和知识水平;
(四)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组织召开消费者保护工作交流会议,共享信息,分享行业经验,促进行业对外交流,研究和提升消费者保护的手段和措施;
(五)开展消费者保护相关培训,组织推动行业消费者保护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工作;
(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宣传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工作;
(七)关注保险行业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进保险行业服务质量,提升保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八)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所有保险公司会员均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应推荐一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负责人员作为专委会委员,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单位意见。
第十条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
第十一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专委会规定的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自觉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及批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单位1家,副主任单位2家,主任与副主任单位的委员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主任单位与副主任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产生后,在协会领导下主持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工作。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全体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保险服务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订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涉及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