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3:58 人气: 作者:小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车险专业委员会是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各经营车险业务的在藏财险公司搭建专业领域业务沟通、交流与合作,推进各项自律服务工作的平台。为明确西藏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规范、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西藏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由协会领导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车险经营领域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委会成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车险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行业车险管理水平,推动会员间交流,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车险专业委员会业务上接受西藏银保监局的指导。
第五条 车险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车险经营自律规则,引导行业自律,约束不正当竞争,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维护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行业车险服务质量等有关标准、操作实务、技术规范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行业在车险经营方面的合法权益,协调推动解决车险业务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监管部门、交通管理、司法及相关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车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推动行业车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稳步运行。
(四)开展车险业务调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示范产品条款制定、车险专业性研究,推动车险相关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
(六)推动行业车险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工作。
(七)组织成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八)加强车险经营成员单位间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交流。
(九)组织开展车险相关法规、制度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关注市场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普及车险知识。
(十)完成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构成
第七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由经营车险业务的在藏财产保险公司成员组成。
第八条 专委会成员应推荐一名车险部部门负责人员作为专委会委员,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委员意见应视为单位意见。
第十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
第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选举后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产生。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为该单位的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全体会议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全体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专委会规定的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自觉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四)专委会规定的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阶段性以及重点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临时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
第二十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全体会议,须提前三天通知。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办事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对委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保险服务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订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专委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须报协会理事会审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