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3-07-18 10:59:21 人气: 作者:小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藏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西藏银保监局和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西藏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藏银保监发〔2022〕48号)要求,(以下简称《中心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领导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中心工作规程和本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反保险欺诈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心工作规程和本规程,加强行业反保险欺诈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资源,强化行业抗风险能力,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欺诈风险,构建反保险欺诈生态圈,推动各环节深入开展行业合作,维护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协同高效”。

第二章 职责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管部门统一指导下,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指导会员公司建立多层级的反保险欺诈组织机构,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反保险欺组织体系;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反保险欺诈案件和风险信息披露。收集、整理、分析各类欺诈案件数据,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典型欺诈案例和风险信息;

(四)落实西藏保险业大数据反欺诈工作。加强行业信息共享,完善反保险欺诈信息平台,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

(五)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各会员公司就加强反欺诈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制定反欺诈措施;

(六)建立广泛的互助协查机制。建立保险欺诈案件行业调查和协查制度,与公安、司法机关、医疗及专业的鉴定机构形成长期有效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合作司法鉴定机构和医疗鉴定机构由反保险欺诈专委会确定。

)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反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保险欺诈意识和能力;

)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地区间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保险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区域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构成

第六条 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会员单位均可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七条 专委会成员应荐一名负责反保险欺诈工作部门的人员担任专委会委员,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委员意见应视为单位意见。

第九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西藏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工作规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 专委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选举后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产生。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为该单位的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全体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五)专委会规定的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自觉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专委会各项活动

(四)专委会规定的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阶段性以及重点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召开一次,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临时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

第十九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全体会议,须提前三天通知。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二十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办事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全体会议的决议对委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办事机构

二十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保险服务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 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订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纪律

二十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二十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 对于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专委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须报协会理事会审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附则

三十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十 本规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