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非车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03-26 12:27:55 人气: 作者:小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非车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非车险专委会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合规、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车险专委会是由协会领导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非车险专委会主要宗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搭建交流、议事、办事的平台,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的统筹规划和协会指导,推动行业本领域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社会治理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第四条 非车险专委会业务上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的指导

第五条 非车险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非车险专委会主要服务协会财产险会员公司以及有相关业务的保险相关机构。涉及业务范围主要参考原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所列示除机动车辆保险外的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他,以及以上相关险种的再保险业务。并在上述业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发挥自律职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行业示范条款、测算纯风险损失率、制定行业技术和服务规范及业务指引;探索建立非车险领域信用信息制度和机制,抵制失信行为;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约束成员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丰富维权途径,营造行业发展良好外部环境。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系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加强行业联动,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和呼声。

(三)夯实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市场风险与问题,为委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支持;举办相关领域研讨和论坛,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组织、推动、协调我区重点险种领域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工作。建立在重大项目承保、重大灾害事故处置等实务上的磋商机制。

(四)搭建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互动。搭建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和保险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搭建会员单位间交流合作平台;相关组织交流协作平台。加强行业优秀成果实践经验的分享。

(五)开展培训、宣传,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技能和业务培训。整合宣传资源,关注非车险领域热点、焦点,组织开展行业宣传和公众教育。

(六)关注科技赋能,加大保险科技应用。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切实加强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遥感技术等新科技在业务中的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和客户获得感。

(七)完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及协会授权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构成

第七条 非车险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所有经营非车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可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八条 非车险专委会成员应推荐一名车险部门负责人作为专委会委员,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委员意见应视为单位意见。

第十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非车险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单位1家,副主任单位2家,主任与副主任单位的委员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非车险专委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十三条 非车险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非车险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全体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专委会规定的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自觉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四)专委会规定的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非车险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阶段性以及重点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临时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

第二十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全体会议,须提前三天通知。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办事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决议对委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非车险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保险服务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订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专委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须报协会理事会审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修订。